1.公办幼儿园可根据自身财政拨款情况,以上述标准为基础,在上浮不超过30%的幅度内提出具体标准,认真填写《幼儿园收费公示表》,经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执行。其中,已享受生均经费补助的公办幼儿园,应从收费标准中扣减生均经费补助数额。
2.中央、省、潍坊驻安单位、国企、部队、院校、集体举办的幼儿园保教收费标准,按照公办幼儿园标准执行。
3.省级十佳幼儿园、市级十佳幼儿园、潍坊名园的保教费,可在省级实验、示范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基础上适当上浮,其中省级十佳幼儿园上浮幅度不得超过15%,潍坊市级十佳幼儿园上浮幅度不得超过10%,潍坊名园上浮幅度不得超过5%,安丘市十佳幼儿园的保教费可在市级示范类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基础上适当上浮,上浮幅度不得超过10%;幼儿园招收的托班,可在本园保教费标准基础上适当上浮,上浮幅度不得超过10%。对公办园举办的各分园,保教费标准可由当地物价部门进行成本监审后参照本园类别确定具体标准。
4.公办幼儿园为提供便民服务,在家长自愿选择的前提下开办的超时托管班、半日制班、双休日班(含假期班)等,收费标准为:超时托管班(星期一至星期五17:30后)为每小时4元;半日制班,按全日制的60%收取;双休日班(含假期班),按照全日制班月收费标准折算到每天(按照每月20.83天计算)的标准和实际天数收取。